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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S · CLEARER DECISIONS

土耳其官方政策

从官方原文开始,把重要信息看清楚。

根据土耳其官方来源整理,保留原文链接,方便查阅和核对。

资料索引 · 8 条来源

官方指引Invest in Türkiye

例外入籍的投资路径与金额:官方指南的说明

最后核对日期:

土耳其共和国投资办公室的官方指南列出例外入籍的各类投资路径与最低金额,最终以共和国总统决定为准。

指南称,根据第5901号《土耳其国籍法》第12条第一款(b)项,以下人员可基于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取得土耳其国籍:(一)根据第6458号法律第31条第一款(j)项,通过符合总统确定范围和金额的投资而取得居留许可者;(二)持有 Turquoise Card 的外国人。

指南按2018年9月18日在官方公报公布的新规定列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可能具备入籍资格,是否入籍取决于共和国总统的决定:购置不少于4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不动产并在地契上注明至少三年不得转售的限制,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出具证明;不少于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固定资本投资,由工业与技术部出具证明;创造至少50个就业岗位,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具证明;在土耳其境内营业的银行存入不少于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并至少三年不提取,由银行监管机构出具证明;购买不少于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政府债券并至少三年不出售,由财政部出具证明;购买不少于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份额并至少三年不出售,由资本市场委员会出具证明;向保险与私人养老监管机构指定的基金存入不少于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并至少三年留在私人养老体系内,由保险与私人养老监管机构出具证明。

来源:土耳其共和国投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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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引Invest in Türkiye

外国人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官方指南的一般规定

最后核对日期:

土耳其共和国投资办公室的官方指南说明外国自然人购置不动产的登记程序、面积与区域限制及所需材料。

指南说明,不动产所有权须在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取得;经公证或书面订立的预备性房产合同本身不转移所有权,只是转让所有权的承诺。办理登记前,应先查明抵押、留置等可能妨碍出售的限制。外国人购置不动产不以持有居留许可为前提;指南另称,购置不动产的外国人依第6458号《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获发可续期的短期居留许可,但未说明具体条件、期限和费用。指南称,可购置不动产的国家国民范围由内阁确定,内阁并可视需要规定特别条件。本条仅涉及外国自然人,指南另有关于外国法人和外资公司的规定。

对外国自然人,指南列出的限制包括:所购不动产无既有建筑的,须在两年内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开发项目;在全国范围内购置的不动产及限制物权最多30公顷(内阁认为适当时可批准更大面积);不得在禁止军事区或军事安全区内购置和出租,在特别安全区内须经省长办公室许可;外国自然人购置总量不得超过所在区(district)内允许私有的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指南英文页写所在区内允许私有的总面积的10%,土耳其语页写省内允许私有的总面积的10%,两页不一致;本条依英文页)。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指南列出: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或其村/街区、图幅、地块、建筑和独立部分信息,护照或带照片的身份证件(非拉丁字母的须附经公证认证的译文),委托办理时的授权文件,市政当局出具的不动产现行市场价值文件,建筑强制地震保险单,卖方1张、买方2张照片(近六个月内拍摄,6x4厘米),以及当事人不通土耳其语时的经认证口译员。

来源:土耳其共和国投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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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引NVİ

土耳其国籍的取得:一般入籍条件

最后核对日期:

NVİ依据第5901号《土耳其国籍法》第11条列出一般入籍条件。

申请人须成年并具备辨别能力,申请前在土耳其连续居住五年,并以相关行为表明定居意愿。

其他条件包括无危害公共卫生的疾病、品行良好、具备融入社会所需的土耳其语水平、有维持本人及需扶养者生活的收入或职业,以及不存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的障碍。

来源:土耳其人口与国籍事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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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NVİ

国籍服务常见问题:申请递交与进度查询

最后核对日期:

NVİ官方问答说明申请受理地点、递交方式与进度查询。

在土耳其境内,向居住地省政府所属的人口与国籍事务局申请;境外向土耳其驻外机构申请。可本人办理或按规定使用专项授权,邮寄申请不予受理。需要采集指纹的申请须本人递交。

申请进度可通过NVİ官网的“我的国籍申请处于哪一阶段”入口查询,使用申请编号与出生日期。

来源:土耳其人口与国籍事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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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Ticaret Bakanlığı

不动产销售安全支付系统:《不动产贸易条例》修订(官方公报2026年10月1日)

官方发布日期:

最后核对日期:

土耳其贸易部在2026年10月1日官方公报公布《不动产贸易条例》修订,涉及安全支付系统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2条将条例临时第1条第十款的日期由2026年7月1日改为2026年12月1日,贸易部2026年9月28日新闻稿称,系统强制适用的起始日期重新确定为2026年12月1日。

修订条例于2026年10月1日在官方公报公布。第1条改写《不动产贸易条例》附加第1条第五款:由贸易部授权一名集成商,负责安全支付系统的建设、有效运营与发展,并生成统计数据和报告;支付系统依贸易部、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相关单位与集成商之间签署的协议建设和运营;不纳入支付系统的不动产销售、试点应用要求、使用费用及其分摊等,由该协议确定。第2条将该条例临时第1条第十款中的“1/7/2026”改为“1/12/2026”。第3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贸易部2026年9月28日新闻稿称,2026年4月29日修订规定,不动产销售中如部分或全部价款以现金、汇款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售价应通过可使所有权与价款同步转移的安全支付系统支付。该条例临时第1条第十款原规定日期为2026年7月1日(在此日期之前的不动产销售不强制使用该系统),并授权贸易部最多延长三个月(2026年4月29日官方公报修订;贸易部 2026年6月26日公告曾将日期延至2026年10月1日)。本次修订第2条将该日期改为2026年12月1日;贸易部 2026年9月28日新闻稿称,系统强制适用的起始日期重新确定为2026年12月1日。

来源:土耳其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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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TKGM

关于外国人购置不动产及部分业务所用估价报告的程序与原则

官方发布日期:

最后核对日期:

土耳其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发布关于相关估价报告程序与原则的公告。

TKGM 2026年9月29日公告提供更新后的2024/2号通函(Genelge 2024/2)附件,通函题为“外国人购置不动产及部分业务所用估价报告的程序与原则”,已由2026年9月28日第 E-90759875-020-22003020 号 Makam Oluru 更新。通函称,TKGM 因依《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开展认定及其他部分地契业务而要求提交估价报告;依该条例开展认定所用的估价报告,可由任何经资本市场委员会(SPK)许可的估价机构出具(通函所称“估价机构”指经 SPK 授权、TDUB(土耳其估价专家协会)会员资格有效且已接入 TADEBİS(不动产估价信息系统)的机构)。通函的主要内容是估价立法变化后各单位的处理、责任和注意事项,以及按 TADEBİS 格式出具的估价报告的技术程序和原则。

申请由自然人所有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人通过 Web Tapu 官方网址提出,可按用途申请,自选估价机构或经自动算法分配。用于地契业务的估价报告使用期为12个月,期满须在办理地契手续前重新申请;报告日期之后登记显示有影响价值的情形(如性质变更、划出为道路、设立地役权等)的,无论期限均须重新申请。TKGM 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送费用、缴费期限和申请编号,逾期未缴的申请被取消,缴费后才向估价机构派单。报告经估价机构电子签名后经 TADEBİS 送入 TAKBİS(地籍登记信息系统),申请人可通过 Web Tapu 查看。TKGM 估价局可要求补充资料,并可决定接受或修改报告、委派控制估价报告(kontrol değerleme raporu)或经算法另行出具新报告;TKGM 的责任限于对报告所载数据与价值的形式审查,数据真实性和报告内容由估价机构及签字人员负责。

来源:土耳其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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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Resmî Gazete

第7582号法第4条:被视为土耳其税务居民者的境外所得二十年所得税豁免

官方发布日期:

最后核对日期:

第7582号法在官方公报公布,规定符合条件、被视为土耳其税务居民的自然人,其在土耳其境外取得的所得和收入二十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7582号《关于修改若干法律的法律》(2026年5月21日通过,2026年6月4日官方公报公布)第4条在第193号《所得税法》增加重复第20/D条:被视为土耳其税务居民(yerleşmiş)的自然人,如在被视为税务居民之前的最后三个日历年中在土耳其无住所也无纳税义务,则其在土耳其境外取得的所得和收入二十年内免征所得税。此前在土耳其因不动产资本收入、动产资本收入或财产增值所得而有纳税义务,不妨碍享受该豁免。该法为综合修订法,本条目仅涉及第2条和第4条。

该豁免范围内的所得和收入不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因其他所得申报时也不并入;相关费用和成本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予考虑;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减在土耳其核定的所得税;事后查明不满足条件的,未计征的税款视为税收损失(ziyaa);财政部有权确定实施的程序和原则,具体实施程序以财政部另行发布的规定为准。同一法律第2条规定,享受该豁免者在豁免期内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继承税税率为1%。第4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26年1月1日起被视为土耳其税务居民者。

来源:土耳其共和国官方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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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引TKGM

购房入籍的不动产与金额认定:TKGM《指南》(Kılavuz)要点

最后核对日期:

TKGM发布关于《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的《指南》(Kılavuz),说明以取得不动产方式申请入籍时,地契登记环节适用的不动产条件、金额认定和三年不得出售承诺。

该《指南》(Kılavuz)(2024年12月9日起适用)依据《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b)项:外国人购置不少于4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不动产并在地契登记注明三年不得出售的限制,可经共和国总统决定取得国籍;也可通过公证的售房承诺(satış vaadi)合同办理(仅适用于已设立 kat mülkiyeti 或 kat irtifakı 的不动产),须预付不少于该金额,并在登记中注明三年内不转让、不注销该承诺。TKGM 的认定结果体现为“不动产投资认定文件”(TYTB),能否取得国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评估和决定。就不动产本身,对2023年12月12日起为入籍目的购置的不动产,《指南》(Kılavuz)要求:须是登记中已列为独立部分(Kat Mülkiyeti)的单元,或以 arsa 性质登记且带有使用许可(yapı kullanma izin belgesi)的合规永久建筑。此外,《指南》(Kılavuz)规定:无建筑且须在两年内开发项目的土地、农业用地和分时产权(devre mülk)不能用于入籍;一处房产只能用于一次入籍认定;由多名外国人按份共有的房产不能使用;登记中带有可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限制记载(如售房承诺、诉讼标注)或法定抵押(kanuni ipotek)的房产不会被纳入。

金额认定方面,《指南》(Kılavuz)规定:地契所载售价(或售房承诺合同的价款)与实际付款转账总额须分别达到购置时适用的金额(2018年9月19日之后购置的为40万美元),并由“金额认定文件”(TTB)确认。价款须通过银行向土耳其央行出售外汇,由银行出具外汇买入证明(döviz alım belgesi)并经 KEP(注册电子邮件)送交登记处;该外汇金额内不得含增值税(KDV)、佣金、费用、税、规费等其他款项;还须提交银行付款凭证(dekont)。三年期满后,所有权人可申请注销该备注(以售房承诺办理的,须先完成过户)。《指南》(Kılavuz)引用第5901号法第31条:入籍决定如因当事人虚假声明或隐瞒入籍所依据的重要事项而作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撤销。

来源:土耳其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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